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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溪新寨提名记(红字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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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溪新寨提名记》刻于宋嘉佑三年(1058),清同治十一年《沅陵县志》载:因碑文受风雨侵蚀,苔鲜覆盖,字迹不清,有人用朱砂填字,故称“红字碑”。

红字碑刻于沅陵县西北,碑文座落酉水东岸崖壁上,碑文刻字面积为8.52平方米,碑文23行,共计411字。

碑文记载宋至和二年(1055)刺史彭仕曦(土司头人)焚烧税册,拒绝纳粮,嘉佑二年(1057)殿中承雷简夫率军平定叛乱之经过。

1956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,198310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重新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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